近日,桂林市纪委监委相继出台了18项内控制度,从委机关会议活动、信息化管理、机要保密、档案管理、督促检查、绩效考评等方面,制定纪律规矩“标尺”,不断强化自我监督,严防机关“灯下黑”,自觉做遵纪守法的标杆,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更大治理效能,为清廉机关建设注入“制”动力。
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带头守规守纪守法、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履职,是旗帜鲜明讲政治的应有之义和具体体现。桂林市纪委监委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强化监督、防治腐败,不断完善监督执纪执法权力运行的内控机制,全力推进纪检监察机关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
“蒋某在集体经济组织工作,应不属于监察范围,又是非党,我们不能对其进行立案查处。”“不对,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对于蒋某这类非党的集体经济组织中由事业单位任命的从事管理的人员,咱们可以依法立案查处……”
日前,灵川县纪委监委在开展供销系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时,发现某乡镇供销合作社主任蒋某涉嫌违纪,但因其身份性质特殊,案件查处一度陷入僵局。该县纪委监委立即组织纪检监察室、审理室等业务骨干召开案件定性研讨会,对标对表《监察法实施条例》等党纪法规开展深入探讨,围绕集体经济组织中由事业单位任命的非党管理人员涉案的定性、量纪等方面,找到权威解释,推动案件合法处置。研讨后,该县监察委员会向灵川县供销联社提出对蒋某案处置的监察建议,收缴蒋某违法款,责令该县供销联社对蒋某进行批评教育,同时要求县供销联社健全完善财务管理等内部制度,堵塞管理漏洞,严控廉政风险。
原来,《监察法实施条例》出台前,《监察法》对于像蒋某这样非党的集体企业管理人员没有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对此类人员处置权限不清晰,容易形成明知其行为违纪违法,但因涉及金额未达到入刑移交司法的标准,导致监察机关无法立案查处的尴尬局面。一些未明确的监察对象趁机在制度法规上“钻空子”,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施行以来,此类情形有了权威解释,以前无从下手的案子可以依法依规处置了。
“经委领导同意,在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开展《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知识测试……”2022年1月,桂林市纪委监委组织全市所有纪检监察干部参考,精心编制《学习题库》,组织开展赛前“热身”,努力让全市纪检监察干部考试成绩达90分以上,全面提升执纪执法水平。
随着《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规制度出台,监督执纪执法权力的运行机制和工作流程进一步得到规范。桂林市纪委监委将学习贯彻各项法规制度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以考促学、以学促干,推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融入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各环节,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是我们党第一部全面规范纪委工作的条例,是高质量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遵循,现已印发给你们学习,要把握其主旨要义,不折不扣把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赋予的职责任务完成好。”在全市纪检监察系统重点工作推进会上,桂林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徐波要求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精心组织培训、广泛进行宣传、强化实践锻炼,掀起学习热潮。
为进一步增强法规制度建设的针对性实效性,该市纪委监委对线索管理、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各环节岗位风险与薄弱环节进行系统梳理,相继出台了《关于在漓江风景名胜区保护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指导意见》《有关严重违纪违法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报批报备工作流程》《纪检监察干部准入制度(试行)》等制度机制20余项,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推动纪检监察工作走上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轨道。
“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是新时代坚持自我革命、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桂林市纪委监委研究法规室副主任李龙表示,持续巩固制度建设年活动成果,对工作中暴露出的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举一反三、建章立制、系统整改,扎紧筑牢制度“篱笆”,推动全市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桂林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