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不能被立案,他不是党员,根据现有的法规法条,不能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不对,可以立案,现在有依据了!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对于蒋某这类非党的集体经济组织中由事业单位任命的从事管理的人员咱们可以依法查处……”
原来,在今年开展的供销合作社系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某乡镇供销合作社主任蒋某涉嫌违纪违法问题,但因他是非党人员,案件定性问题一度陷入僵局。灵川县纪委监委马上组织纪检监察室、审理室等业务骨干召开案件定性研讨会,针对像蒋某这类非党的集体经济组织中由事业单位任命的从事管理的人员涉及案件的定性、量纪等多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在《条例》出台前,《监察法》对于蒋某这类非党的集体企业管理人员没有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对这类人员的处置权限不清晰,容易造成明知其行为违纪违法,但因涉及金额未达到入刑移交司法的标准,监察机关又无法立案查处,就会造成这类人员有恃无恐,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严重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自《条例》施行以来,这类不能明确的监察对象有了权威解释,无从下手的案子可以合理合法处置了。”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颁布以来,该县纪委监委及时组织纪检监察干部通过“集中+自学”“线上+线下”“业务+实操”等方式,迅速掀起学习热潮,营造浓厚氛围,积极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
“对监察人员,《条例》规定了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以及回避制度等多种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强化了对监察人员的监督制约,更规范了规则及程序。我们要始终绷紧党纪国法这根弦,坚决杜绝泄露工作秘密、擅自处理问题线索等问题,严禁办人情案、关系案。”县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在读完《条例》全文后有感而发。
“《条例》共计9章287条,是对监察法的细化完善,专章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完善接受各方面监督的体制机制,切实满足了乡镇纪检监察履职的迫切需要,进一步加深了对监察制度科学化、体系化的理解,有力促进了乡镇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发展。”海洋乡纪委书记通过手机学习图解《条例》后说。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监督执纪执法能力是纪检监察干部的看家本领。作为最基层的纪检监察干部,我将认真研读党章党规、宪法、监察法、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学习掌握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职权、程序要求等基本功,自觉将《条例》里面的每一项要求都化作行动、化为习惯,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做到手中紧握法纪戒尺,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反腐倡廉的排头兵,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一名大境瑶族乡纪检监察干部有感而发。
该县纪委监委充分利用新媒体,将《条例》全文、图解、视频等内容第一时间通过手机发至微信工作群,要求全体纪检监察干部全文学习《条例》,把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新《条例》作为日常监督工作的重点,督促纪检监察干部对新《条例》的学习领悟和执行,不断地增强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提高纪法贯通能力,让铁的纪律转化为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同时,该县纪委监委结合党史学习教育,通过领导班子带头学、党支部组织集中学、业务室讨论学等方式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对《条例》全文内容进行逐字逐句研读,同时还结合《监察法》《监察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组织学习交流,在具体工作中切实增强干部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提升学习质效,促进纪法融会贯通。